戴雨潇:为什么在西方判死刑这么难?

戴雨潇:为什么在西方判死刑这么难?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乔治亚州的关键判决中以5:4的微弱优势推翻了对弗曼的死刑判决。由于犯同样罪行的黑人比白人更容易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死刑具有强烈的歧视性,“过于随意和前后不一致地施加死刑违反了美国宪法”。在那之后美国全国暂停了全部的死刑执行。

直到三年后,30个州通过了新的死刑法律。到了1976年,最高法院在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判决佐治亚州的新死刑法规符合美国宪法,“极刑并不总是残忍和不正常的,只要它被公平公正地使用”。其他各州见状纷纷效法佐治亚州修订死刑相关的法律。翌年,这些州开始恢复执行死刑。

到了本世纪,最高法院陆续判决禁止处决智力残障人士和18岁以下的犯人。但是种族主义的阴云却依然萦绕在死刑存废的讨论周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发现,在美国白人和黑人在谋杀案中的受害人数大致相等,但是在动用死刑的案件中有80%的情况都是黑人杀死白人。2000年前后,马里兰、新泽西和北卡罗来纳等州都曾发布报告指出黑人比白人更容易被处死。

正因如此,“司法制度歧视黑人”成了很多黑人被告及其律师的辩词。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辛普森的律师就死死抓住了案件关键证人马克·富尔曼警官“曾经发表种族歧视言论”这点质疑洛杉矶警察局对辛普森栽赃陷害(辛普森的律师约翰尼·科克伦甚至将富尔曼比作希特勒)。最终陪审团接受了这套说辞,仅经过了四小时的讨论就判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在法庭上展示关键证物血手套的大小并不符合(Photo: thewrap)

在陪审团宣布无罪之后,美国广播公司随即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有多达81%的黑人赞同判罚认为辛普森无罪,而只有37%的白人认为其无罪,二者形成鲜明的对比。而就像当年不同族裔对辛普森案判罚是否公正的看法截然相反,他们对死刑的看法也有重大分歧:现在有59%的白人支持死刑,而支持死刑的黑人只有36%。

以支持“平权”著称、在历史上打赢了诸多宪法相关诉讼的大型非营利组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认为死刑在实施上有严重的歧视性,“美国的死刑是一个从头到尾糟糕透顶的过程”,所以立场鲜明地表示在任何情况下反对死刑。

ACLU发动的“极刑计划”旨在通过进行战略诉讼、推动议会立法、促进公众教育和提供死刑辩护的培训计划等方式在美国逐步废除死刑(Image: ACLU)

ACLU 指出,“在美国,被告的肤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他们给出的论据是:从1976年至今,在所有被处死的犯人里黑人占43%,在目前待处决的死刑犯中黑人占55%,而黑人人口数目只占美国总人口约13%,远低于死刑犯的比例。

该组织在其反对死刑的声明中只提及了死刑犯的“种族不平等”,但有意无意地避而不谈另外一个数字——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非裔美国人占所有杀人罪犯的52.5%,白人占33.5%,拉丁裔占12.8%,而亚裔和原住民分别只占1.18%和1.14%。

考虑到黑人在谋杀犯中的占比是这一族群在总人口中占比的4倍,那么黑人占死刑犯的比例是其占人口比例的4倍这一数据本身就不足为奇了。ACLU等支持废除死刑的势力只谈处罚之“种族不平等”而不谈犯罪之“种族不平等”是十分偏颇的。

不得不说,所谓的种族问题实为西方的特色病。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有利用死刑进行种族迫害的黑历史(二战后,德国、意大利这些国家首先废除了死刑,恰是因为在希特勒、墨索里尼时期死刑被滥用),但这并不能充分地论证我们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反对死刑。残害生灵是恶政导致的,而不是死刑导致的。即便没有死刑的存在,某些国家也会通过无效治理(比如不禁枪支、毒品泛滥、黑社会横行)或发动战争(比如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战争)等各种方法迫害本国和外国的人民。

五、“死刑无用”论

另一个十分流行的支持废死的理由是“死刑对犯罪没有震慑作用”(国际特赦组织、美国民主党、ACLU、死刑信息中心、《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和全国废除死刑联盟等支持废死的组织都持这一看法)。其中国际特赦组织、死刑信息中心、全国废除死刑联盟和《纽约时报》在他们的官方网站上列出的论据是“废除死刑的州的谋杀率并没有比实施死刑的州要更高”。

特殊报告:废除死刑的州谋杀率更低(《纽约时报》)

谋杀率和死刑:红色为死刑合法的州,蓝色为废除死刑的州(图:国际特赦组织、死刑信息中心)

说实话,笔者刚看到这一“论据”的时候感到相当震惊,没想到如此低级的逻辑错误竟然被这些组织堂而皇之地发布出去作为自己支持废死的论据。

统计学里有一个很基础的结论就是“相关不能推出因果”,即两件事同时发生并不能说明他们之间有因果关系(cum hoc ergo propter hoc fallacy)。通过“有死刑的州比废除死刑的州犯罪率更高”论证“死刑不具有震慑作用”就好比看到“风车转得越快的时候风也越大”然后就说“风是风车制造的”一样荒谬。

废除死刑的州犯罪率更低的原因有可能是这些州犯罪率本身较低,所以立法者认为不再需要死刑;也可能是因为有第三个因素同时决定了该州的居民排斥杀人犯罪和实施死刑;抑或犯罪率高低和是否废除死刑之间没有关联,纯粹是因为误差波动或巧合等等。

相反地,据韩国媒体《朝鲜日报》报道,在1994年至1997年韩国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近年来随着恶性凶杀案的增多,有越来越多的韩国人开始支持死刑。2017年的民调显示,现在已经有一半以上的韩国人支持重启死刑。

另外笔者最近还注意到一种非主流的“死刑无用论”,即认为终身监禁是比死刑更大的惩罚。比如前段时间杀害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之后就有媒体指出,美国重刑犯的监狱拥挤嘈杂,充斥着暴力和性侵,因此“专家”认为终身监禁的判罚比死刑“更惨”。

不客气地讲,这种说法有些反智。正如俗话所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终身监禁是更大的惩罚,那么杀害章莹颖的克里斯滕森根本就没有必要让律师为自己辩护,也不会在听到终身监禁的判决后“露出微笑”,那些被判死刑的人更没必要花五年甚至十年的时间反复上诉。前文各种支持废除死刑的团体认为死刑过于残酷,却没听说有人要求废除终身监禁的。

六、死刑的意义

上面我们逐一驳斥了几种常见的支持废除死刑的观点,那么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死刑存在的意义究竟为何?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律法和刑罚并非从天而降,也不是少数几个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创作,而是特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凝结的产物。

西哲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指出:“需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的人,也应当在必要时为他人献出自己的生命……当国家需他去死,他就应该去死。因为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他才一直都在享受着安全,并且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馈赠。”

因此卢梭支持对危害共同体的犯人处以死刑,“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杀人犯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杀人犯的话,那么也必须死。”但他同时也反对滥用死刑:“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

《社会契约论》和《商君书》

对于中国人来说,自汉以降社会的主流思想是认为人性中有恶也有善(杨雄: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人必须接受后天的教化和引导,于是社会就有了“礼”——礼教旨在扬善。然而只有教化是不够的,因为总有人不服教化(荀子: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于是社会就有了“法”——刑罚旨在惩恶。“礼”和“法”相辅相成,社会才能安定繁荣(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

刑罚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公正和轻重适当,否则就不能起到惩恶弼教的作用(论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定刑罚的轻重,自然要考虑人的好恶(商君: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因为大部分人欲生恶死的特性,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就是对最严重的罪责施加最严重的刑罚(商君:以杀去杀,虽杀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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